但也有一些变通或例外。一般情况下,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予受理。李莹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案,刑事案件开庭时受害方未得到通知,只好另行起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。她最近刚刚拿到判决,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。
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5年来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》黄健国是一家企业的老员工,事情发生后,由于精神恍惚,单位允许他休整了近半年的时间。去年,他在妻子位于罗村的店铺里滚下了楼梯,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,至今仍有后遗症。
相关报道




